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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发布时间:2018/5/31 10:21:21 浏览次数:7617 来源: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办理规程

主体

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审批条件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7月13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土地或在建工程等设置抵押的,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商品房预售的证明文件;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存在变更情形的证明。 7.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递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0435-5228596

2、投诉电话:0435-5228555

3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英才街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