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化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通化县建筑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开展重点监管的提示函》,我局将依据《通化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通县住建发〔2020〕2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不良信息指标第十五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通报、披露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税收违法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10分,并在通化县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上公示,有效期一年。
公示内容:根据通化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通化县建筑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开展重点监管的提示函》,我局对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将依据《通化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通县住建发〔2020〕2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不良信息指标第十五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通报、披露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10分,并在通化县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上公示,有效期一年。
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日